今年4月,住建部发布关于印发《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2版)》的通知,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文件提出: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把重大风险隐患当成事故来对待,将《判定标准》作为监管执法的重要依据。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现将《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2版)》(以下简称《判定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把重大风险隐患当成事故来对待,将《判定标准》作为监管执法的重要依据,督促工程建设各方依法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准确判定、及时消除各类重大事故隐患。要严格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挂牌督办等制度,着力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牢牢守住安全生产底线。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2年4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2版) 第一条为准确认定、及时消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有效防范和遏制群死群伤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所称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房屋市政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危害程度较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第三条本标准适用于判定新建、扩建、改建、拆除房屋市政工程的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 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依照本标准判定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 第四条施工安全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二)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从事相关工作; (三)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 (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编制、未审核专项施工方案,或未按规定组织专家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 第五条基坑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对因基坑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重要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未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二)基坑土方超挖且未采取有效措施; (三)深基坑施工未进行第三方监测; (四)有下列基坑坍塌风险预兆之一,且未及时处理: 1.支护结构或周边建筑物变形值超过设计变形控制值; 2.基坑侧壁出现大量漏水、流土; 3.基坑底部出现管涌; 4.桩间土流失孔洞深度超过桩径。 第六条模板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模板工程的地基基础承载力和变形不满足设计要求; (二)模板支架承受的施工荷载超过设计值; (三)模板支架拆除及滑模、爬模爬升时,混凝土强度未达到设计或规范要求。 第七条脚手架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脚手架工程的地基基础承载力和变形不满足设计要求; (二)未设置连墙件或连墙件整层缺失; (三)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 (四)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防倾覆、防坠落或同步升降控制装置不符合设计要求、失效、被人为拆除破坏; (五)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使用过程中架体悬臂高度大于架体高度的2/5或大于6米。 第八条起重机械及吊装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等起重机械设备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或未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 (二)塔式起重机独立起升高度、附着间距和最高附着以上的最大悬高及垂直度不符合规范要求; (三)施工升降机附着间距和最高附着以上的最大悬高及垂直度不符合规范要求; (四)起重机械安装、拆卸、顶升加节以及附着前未对结构件、顶升机构和附着装置以及高强度螺栓、销轴、定位板等连接件及安全装置进行检查; (五)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装置不齐全、失效或者被违规拆除、破坏; (六)施工升降机防坠安全器超过定期检验有效期,标准节连接螺栓缺失或失效; (七)建筑起重机械的地基基础承载力和变形不满足设计要求。 第九条高处作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钢结构、网架安装用支撑结构地基基础承载力和变形不满足设计要求,钢结构、网架安装用支撑结构未按设计要求设置防倾覆装置; (二)单榀钢桁架(屋架)安装时未采取防失稳措施; (三)悬挑式操作平台的搁置点、拉结点、支撑点未设置在稳定的主体结构上,且未做可靠连接。 第十条施工临时用电方面,特殊作业环境(隧道、人防工程,高温、有导电灰尘、比较潮湿等作业环境)照明未按规定使用安全电压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第十一条有限空间作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有限空间作业未履行“作业审批制度”,未对施工人员进行专项安全教育培训,未执行“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原则; (二)有限空间作业时现场未有专人负责监护工作。 第十二条拆除工程方面,拆除施工作业顺序不符合规范和施工方案要求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第十三条暗挖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作业面带水施工未采取相关措施,或地下水控制措施失效且继续施工; (二)施工时出现涌水、涌沙、局部坍塌,支护结构扭曲变形或出现裂缝,且有不断增大趋势,未及时采取措施。 第十四条使用危害程度较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施工工艺、设备和材料,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第十五条其他严重违反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强制性标准,且存在危害程度较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现实危险,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第十六条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延伸阅读 住建部:死亡3人以上,停止执业、实施禁入! 2019年12月,住建部、应急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建筑施工安全事故责任企业人员处罚的意见》。意见明确,对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特别是较大及以上事故的,将对责任人员: 暂停或撤销其与安全生产相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并依法实施职业禁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有关注册执业人员,责令停止执业直至吊销相关注册证书,不准从事相关建筑活动。 (编者注:此前对较大安全事故的注册人员处罚为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不予注册。此次将处罚标准大大提高!) 对企业责任人员,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事故调查结论进行处罚。 纳入“黑名单”进行惩戒。 此外,意见还要求推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筑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分别代表企业和项目向社会公开承诺,违规造成事故将被处罚。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事故等级认定标准如下: 较大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一般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重大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特别重大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注册执业人员违法违规造成事故的,根据情节及后果予以处罚,最严重的将吊销证书,终身不予注册!具体如下: 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具体事故处罚标准: